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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芳与彭灼儒、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彭灼儒,严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317-2号原告:李芳,女,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黎远飞,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灼儒,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严敏,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原告李芳诉被告彭灼儒、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前保全费1120元,共2270元,由原告李芳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燕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