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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雅斯德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汇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雅斯德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朗汇制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24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雅斯德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戴志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南,系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汇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欧阳寿煜。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雅斯德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汇制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李卫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汇制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魔术贴,总金额91680.25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4903元货款,尚拖欠原告货款76777元。2013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对上述货款予以核对并确认。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所拖欠的货款,未果。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6777元,并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汇制帽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3年2月2日《对账清单》电子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对货款予以核对并确认。3.对账单传真件2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生意往来主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等进行交易。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虽为电子邮件形式,但符合现代日常交易模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且被告未举出相反证据推翻,故本院均予采信。综合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魔术贴。2013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对账,被告在对账清单上盖财务专用章确认货款总金额为91680.25元,已支付了14903元货款,尚拖欠原告货款76777.25元。后被告将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对账清单拍照并将该照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了原告。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清所拖欠的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付的货款本金76777元,并提供了对账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货款未提出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76777元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金及起诉后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汇制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雅斯德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6777元;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朗汇制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76777元为本金,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雅斯德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9.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案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但因被告没有财产可供保全,故财产保全费787.77元全额予以退还。对原告已多预交的财产保全费787.7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