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委雷与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委雷,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700号原告:张委雷,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陈金炉,浙江天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358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委雷与被告浙江天台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委雷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委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张委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