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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郭锡华、郭秀华、郭玉华、郭金华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锡华,郭秀华,郭玉华,郭金华,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山林村上林村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0828号原告:郭锡华,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郭秀华,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郭玉华,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郭金华,女,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郭锡华、郭玉华、郭金华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郭秀华,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系姐妹关系。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叶成彬,书记。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山林村上林村民组。负责人:陈海峰,组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郭锡华、郭秀华、郭玉华、郭金华与被告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山林村民委员会、滁州市琅琊区西涧办事处山林村上林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恒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夏恒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