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劲峰与陈家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峰,陈家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873号原告陈劲峰,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何丽、许仕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柱,男,193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智,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劲峰诉被告陈家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劲峰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劲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劲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陈劲峰负担。审判员  杜轶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