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