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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安商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代表人:余继业。委托代理人:韩永生。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利伟。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玉林。委托代理人:卞国雄。被告:丁利伟。被告:娄丽凤。被告:沈志祥。委托代理人:卞国雄。被告:章学臣。委托代理人:章国奇。被告:叶笑。被告:章国奇。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丹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韩永生,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丁利伟、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沈志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卞国雄、被告章国奇及其作为被告章学臣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丽凤、叶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称,2012年11月25日、26日,被告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为原告向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内最高额融资限额为9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2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丁利伟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丁利伟以其财产为原告向被告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日12月3日期间内最高额融资限额为1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生产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等。同日,双方依约办理安房他证递铺字第665**号第五顺位房地产抵押登记。2012年12月4日,原告与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湖州盛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短期借款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1月20日,借款用途为债务落实,借款月利率千分之十,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本金至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放贷义务。2013年2月22日湖州盛建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后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违反约定,未履行付息义务,其他被告也未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原告依约提前收回贷款,诉请判令:1.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950万元及支付利息543596.31元(暂算至2013年6月5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3.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丁利伟辩称,原告诉称是事实,希望原告减少罚息。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辩称,原告不能起诉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因为原告提前收回贷款未尽到告知义务;原告应先行使对被告丁利伟的抵押权,不足部分再由各保证人承担责任。被告娄丽凤、叶笑未答辩。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一份,以证明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原告借款9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1%,按月付息,如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借款人逾期返还本金,原告按借款利率的1.5倍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标准计收复息;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的事实。2.借款凭证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向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交付借款950万元的事实。3.公司变更登记情况一份,以证明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的事实。4.欠息清单一份,以证明截至2013年6月5日,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共结欠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543596.31元的事实。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丁利伟对对证据1-4的三性无异议;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借款未到期,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开始,无需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函六份,以证明2012年11月25日、2012年11月26日,被告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叶笑自愿为原告向债务人原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期间内最高额融资限额为9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担保等,保证范围包括所有的融资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事实。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对于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被告丁利伟、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各保证人保证期间未开始。6.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各一份,以证明被告丁利伟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房屋为原告向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1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事实。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丁利伟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有抵押物存在,原告应先行使抵押权,不足部分由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7.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15万元律师代理费的事实。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丁利伟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各保证人保证期间未开始。被告娄丽凤、叶笑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娄丽凤、叶笑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丁利伟、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各保证人保证期间是否开始,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被告丁利伟、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均以本案借款未到期为由,认为各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各保证函承诺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二年,本案借款合同约定清偿期限届满之日为2013年12月20日,但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原告提前收回贷款,原告提前收回贷款之日即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故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4日向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95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0日,借款月利率为1%,如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如湖州凯盛五金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按约定利率1.5倍计收罚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标准计收复息。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原告依约提前收回贷款,则视同借款期限届满。原告于当天发放贷款。同日,原告与被告丁利伟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丁利伟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为原告向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自2012年12月4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10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第五顺位),该合同另约定,“如原告另设有人的担保和/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有第三人提供的,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本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全部抵押财产价值对本合同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2年11月25日、2012年11月26日,被告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均承诺为原告向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内最高额融资限额为9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担保等,保证范围包括所有的融资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自各笔融资债权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3年2月22日,湖州凯盛建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后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原告依约提前收回贷款,各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本院。截至2013年6月5日,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5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共计543596.31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15万元律师代理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950万元之事实清楚,其未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9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43596.31元(暂算至2013年6月5日,自2013年6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算至款清)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为原告向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内最高额融资限额为95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融资方式包括贷款、票据贴现、担保等,保证范围包括所有融资债权、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故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诉请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认为原告应先行使对被告丁利伟的抵押权,不足部分再由其承担保证责任。但由于被告丁利伟与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系不同的主体,在各方当事人无约定清偿顺序的情况下,被告丁利伟提供的物的担保与其余保证人提供的保证居于同一清偿顺序,故对于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沈志祥、章学臣、章国奇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本金95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43596.31元(暂算至2013年6月5日,自2013年6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1.5倍支付罚息,并按罚息利率支付复息,均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二、被告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对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87960元,由被告湖州凯能五金有限公司、天乐古韵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丁利伟、娄丽凤、沈志祥、章学臣、叶笑、章国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丹审 判 员  黄晓海人民陪审员  方展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费丹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