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72-1号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351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