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水丽与赵晓庆民间借贷纠纷14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丽,赵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88号原告:吴某丽。委托代理人:涂吉伟,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丽诉被告赵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丽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丽撤回对被告赵某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吴某丽负担。审 判 长 秦广明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