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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水丽与赵晓庆民间借贷纠纷14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丽,赵某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488号原告:吴某丽。委托代理人:涂吉伟,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丽诉被告赵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丽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丽撤回对被告赵某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吴某丽负担。审 判 长  秦广明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