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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黄长明、黄长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长明;黄长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长明,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委托代理人:罗玉兴,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长喜,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委托代理人:郭玉贤,广东善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长明因与被上诉人黄长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长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玉兴与被上诉人黄长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玉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林淑娟审判员  朱小惠审判员  许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