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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邱文南、浙江奥群纺织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霞,邱文南,浙江奥群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奥群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02号原告:杨彩霞。委托代理人:毛红兵。被告:邱文南。被告:浙江奥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文南。被告:浙江奥群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霞与被告邱文南、浙江奥群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奥群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彩霞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文南、浙江奥群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奥群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彩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邱文南、浙江奥群纺织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浙江奥群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