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杏英与庄怀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杏英,庄怀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84号原告杨杏英。委托代理人李世亚,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庄怀龙。原告杨杏英诉被告庄怀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涉案车辆租赁人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杏英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妍爽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于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