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堂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刘勇与梁扬仲、黄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勇;梁扬仲;黄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堂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苏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扬仲。被告黄国玉。原告刘勇与被告梁扬仲、黄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文孝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勇的委托代理人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扬仲、黄国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勇诉称,二被告因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于2012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借款时被告答应很快归还,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被告梁扬仲、黄国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梁扬仲、黄国玉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被告梁扬仲因承包工程需支付民工工资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2年2月16日,被告需归还银行贷款又向原告借款80000元;在2012年2月16日被告梁扬仲、黄国玉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刘勇现金130000元,用于还贷款及人工费。后二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意见,有借条及原、被告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30000元用于给付人工费和归还银行贷款的事实清楚,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因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被告也未到庭与原告达成关于还款期限的补充协议,原告依法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但应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四)项、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扬仲、黄国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勇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梁扬仲、黄国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文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