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筑购贸易有限公司与邬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筑购贸易有限公司,邬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50号原告:中山市筑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迎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石永,系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锋华,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中山市筑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购公司)诉被告邬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筑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石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锋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筑购公司诉称:2012年2月20日,原告筑购公司与被告邬锋华就佛山市某某交叉处工地签订管桩购销合同。由原告筑购公司给被告邬锋华供应管桩,约定400×95A单价86元/米,500×100A单价135元/米,原告筑购公司依约提供了管桩,但被告邬锋华仅支付部分货款,至今仍拖欠180214元。据此,原告筑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邬锋华立即支付货款180214元;二、被告邬锋华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自2012年4月1日起计,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808元;三、被告邬锋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筑购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一、管桩购销合同一份;二、结算清单一份;三、补充协议书一份。被告邬锋华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筑购公司与邬锋华签订管桩购销合同,合同编号:ZG20120006,合同约定:邬锋华向筑购公司采购管桩,400×95A单价为86元/米,500×100A单价为135元/米。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并得到供方确认后七天内发货。每运桩1500米到工地结算一次并由需方2天内付清货款,如果7天内运桩数量不够此数量,则以7天为限结算一次并由需方2天内付清货款给供方,最后一批1500米的管桩现付款后提货。逾期未付的款项,需方按每日向供方支付万分之七的违约金。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筑购公司盖章、邬锋华签名确认。2012年6月8日,筑购公司与邬锋华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截止2012年6月8日,邬锋华未付清货款,该部分管桩单价在主合同单价的基础上上调5元/米。筑购公司盖章、邬锋华签名确认。2012年6月20日,筑购公司与邬锋华签订结算清单,双方确认筑购公司共向邬锋华供货410214元,已经支付130000元,尚欠货款280214元,供桩完毕日期2012年4月1日,尚欠货款定于2012年4月1日前付清。筑购公司盖章、邬锋华签名确认。筑购公司确认签订结算清单后,邬锋华支付货款100000元,现在拖欠货款180214元。本院认为:管桩购销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供货、支付货款。现筑购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邬锋华供应了管桩,经双方确认货物共价值410214元,筑购公司则确认邬锋华共支付货款230000元,邬锋华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全额支付货款,故邬锋华应当承担继续支付付款的责任。筑购公司要求邬锋华支付货款180214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管桩购销合同中约定,若邬锋华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则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双方在结算清单中约定,邬锋华应当在2012年4月1日前付清货款,但邬锋华违约,故邬锋华应从2012年4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向筑购公司支付违约金。邬锋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邬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筑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214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七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邬锋华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辉龙代理审判员 郭 宁代理审判员 欧 晗二O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琦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