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88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068。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203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詹 婷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