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王晓阳与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阳,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甬商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阳。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丽丽。委托代理人:应峥峰。上诉人王晓阳、蒋丽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王晓阳、蒋丽丽原系师生关系后建立恋爱关系。自2011年1月22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王晓阳分29次(其中2011年13次、2012年16次)共向蒋丽丽汇款53600元,具体如下:2011年1月22日600元,3月3日200元,4月9日400元,5月7日500元,5月31日1000元,6月3日200元,7月3日300元,7月16日300元,7月26日1000元,11月20日300元,12月3日1000元,12月15日3000元,12月18日2200元;2012年2月12日600元,3月3日1200元,4月4日300元,5月1日500元,5月13日300元,5月19日3000元,6月8日20000元,6月17日900元,6月23日200元,6月26日2000元,7月7日600元,8月4日1500元,9月4日1000元,9月18日2000元,11月25日3500元、12月30日5000元。其间,王晓阳、蒋丽丽联系密切并曾多次进行QQ聊天,聊天记录显示王晓阳曾向蒋丽丽表示:“你下学年的学费和部分生活费,我负责了”,“至少你的生活费,我一个月可以支持两千的……”,“宝宝,我写稿的钱,是全部给你花的……”,“我给你的钱不多,也不少,而且很安全!”,“我给你的私房钱,只有两块:一是全部的稿费,二是少量的平时加班费。”2012年11月24日,蒋丽丽在QQ聊天中向王晓阳表示:“你的两万我妈妈是决定年终奖金拿了还你的”;2012年12月25日,蒋丽丽在QQ聊天中向王晓阳表示:“我想借5千,下个月20号还3500(元),28号还1500(元)”。此外,2013年2月6日,王晓阳在QQ聊天中向蒋丽丽表示:“你没有还那个五千和两万块,我得把全年的奖金都搭进去了。”蒋丽丽在当天的QQ聊天记录中向王晓阳表示“欠你的今生我还不了”。王晓阳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蒋丽丽是王晓阳于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宁波致远外国语学校任教时的高三(五)班学生,后王晓阳调至北京师范大学南湖附属学校(位于嘉兴市)工作。蒋丽丽2009年6月高中毕业后,与王晓阳仍然保持着断续的电话、短信和QQ联系。自2011年1月起,蒋丽丽以欠缺生活费、购买学习用品、母亲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理由不断向王晓阳借款。王晓阳出于信任和帮助先后29次向蒋丽丽账户汇入借款,金额从200元到20000元不等。至2012年12月30日止,共计53600元。蒋丽丽最后一次的5000借款承诺于2013年1月20日归还(以前只借没还)。但到期后,蒋丽丽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蒋丽丽立即归还王晓阳借款53600元。蒋丽丽在原审中答辩称:王晓阳、蒋丽丽原系师生关系,后发展到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王晓阳明知蒋丽丽上学期间及毕业后没有收入,但仍然多次向蒋丽丽汇款,是为了实现不应该发生的某些目的。王晓阳诉称的款项蒋丽丽均已收到是事实,但该款项是王晓阳为了取悦蒋丽丽而赠与的,并不是蒋丽丽向王晓阳的借款。请求驳回王晓阳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蒋丽丽对先后29次收到王晓阳汇款共计53600元的事实无异议,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款项的性质。王晓阳主张涉案款项均为借款,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就其提供的证据而言,说明王晓阳、蒋丽丽来往密切且关系极为暧昧,因而不排除部分汇款有赠与的可能。但纵观全案,可以认定2012年6月8日的20000元和2012年12月30日的5000元为借款,该两笔借款蒋丽丽应予归还。王晓阳主张其他汇款也均系借款,但对此举证不足,不予采信。蒋丽丽抗辩全部汇款为赠与款,但就前述的25000元其在与王晓阳聊天中均表示过愿意归还,该两笔款项双方具有借贷合意,蒋丽丽借款后理应归还。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3年6月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蒋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晓阳借款25000元;二、驳回王晓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王晓阳负担357元,蒋丽丽负担213元。王晓阳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短信借条不仅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而且是双方合意。2013年2月2日,蒋丽丽发短信又一次向王晓阳借款7000元,王晓阳当时没有答应,但蒋丽丽坚持要借款。至2013年2月8日,王晓阳短信回复说:“总共借你多少钱了?”蒋丽丽回应:“毛六万。”王晓阳再回复称:“那就发个欠条吧。”于是蒋丽丽自行编辑了两份借条发给王晓阳,但王晓阳都觉得不妥,于是就发借条模版供其参考,蒋丽丽随即将此模版发回王晓阳留存。可见,蒋丽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出具的短信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双方合意结果。但原审法院在认定本案关键事实时,有意回避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选择性采信了蒋丽丽提供的真实性有待验证又杂乱无章的双方聊天记录;(二)王晓阳与蒋丽丽只是师生关系,没有发展为所谓的男女恋爱关系。双方分居嘉兴和宁海两地,虽有QQ聊天或短信、电话联系,但现实生活中无任何亲密接触,已婚的王晓阳也不可能以与蒋丽丽发展恋爱关系为由,将巨额款项无偿送给或赠与蒋丽丽。况且,蒋丽丽从王晓阳处所得款项,系王晓阳夫妻共同财产,王晓阳无权单方面将其无偿送给或赠与蒋丽丽;蒋丽丽也知道这一事实,故其通过欺骗方式从王晓阳处借得的款项属于恶意所得,理应归还。但原审法院在认定本案重要事实时,置王晓阳提供的优势证据于不顾,使用了含糊不清的、不负责任的“关系极为暧昧”、“不排除部分汇款有赠与的可能”等非法律用语,以推理代替事实,恶意混淆双方的经济交往与情谊行为,继而将双方完全清晰的借贷关系部分混同于赠与关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遗漏。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应当审慎审查借据的真实性。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本案原审举证期间,王晓阳提供的短信借条不仅真实、合法,而且是双方合意,还有相关证据佐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显然属于优势证据。而蒋丽丽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复印文本根本不足以推翻或部分推翻王晓阳优势证据所载明的内容。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蒋丽丽归还王晓阳借款53600元。蒋丽丽针对王晓阳的上诉答辩称:双方交往期间,王晓阳为得到蒋丽丽甚至以结婚为目的,维系着暧昧的、畸形的所谓恋爱关系,王晓阳还承诺施以金额不等的生活费、学杂费等,并保证这些款项是安全的、自有的,赠与给蒋丽丽。后因王晓阳没有达到其所谓的不可能的目的,通过不断的骚扰、偏激行为,迫使蒋丽丽认可之前赠与的款项全部为借款,并制作短信模版,要求蒋丽丽回复,以取得所谓的借款证据。本案借贷关系缺乏成立要件,全部款项均系赠与,故请求驳回王晓阳的上诉。蒋丽丽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蒋丽丽收到王晓阳53600元中的28600元属于赠与款正确,但对另外25000元认定为借款错误。王晓阳向蒋丽丽的29次汇款,少则200元,多则20000元,没有一张借条,双方在聊天中频繁出现露骨的语言,无不表现双方之间畸形的所谓恋爱关系。蒋丽丽作为一名涉世未深的女生,一直以为王晓阳的多次汇款是赠与的。所以,蒋丽丽坚信该25000元也是王晓阳赠与的。二、原审法院曲解法律,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仅凭“你的两万我妈妈是决定年终奖金拿了还你的”就认定该20000元是借款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时必须有借贷合意,王晓阳在汇款后有意识要求蒋丽丽按照自己的模版回复以达到留下所谓借款证据的目的。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王晓阳针对蒋丽丽的上诉答辩称:一、蒋丽丽主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蒋丽丽提供的QQ聊天记录存在明显漏洞;(二)王晓阳分期汇款,平时没有一张借条,并不等于不是借款;(三)王晓阳与蒋丽丽之间不是畸形的所谓恋爱关系。双方分居嘉兴和宁海两地,虽有QQ聊天或短信、电话联系,但现实生活中无任何亲密接触。二、蒋丽丽的主张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聊天记录中涉及的“加班费”、“稿费”等收入显然属于王晓阳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蒋丽丽在知道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从王晓阳处以种种理由“借得”的款项属于恶意所得,这种不当得利理应归还王晓阳夫妻。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及时通知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王晓阳配偶参与诉讼,属于程序违法;(二)王晓阳提供的短信借条不仅真实、合法,而且是双方合意,还有双方通话记录、银行汇单、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持,属于优势证据。而蒋丽丽提供的双方聊天记录存在明显漏洞,根本不足以推翻或部分推翻王晓阳优势证据所载明的内容。综上,蒋丽丽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二审中,蒋丽丽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王晓阳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2012年10月7日及2013年2月8日、2月17日、2月21、3月9日蒋丽丽发给王晓阳的手机短信6条,拟证明所有的款项均为借款,并不是赠与。2.结婚证复印件2份,拟证明涉案款项系王晓阳与其配偶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蒋丽丽经质证认为:这些证据不是二审新的证据;对证据1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这些短信是在王晓阳不断骚扰蒋丽丽情况下,蒋丽丽根据王晓阳发过来的短信模版,再发给王晓阳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王晓阳无权处分这些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阳提供的上述证据,形成于原审法院立案之前,也不存在原审中无法提供的事由,且王晓阳不能说明该证据必须在二审提供的正当理由,因此,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晓阳在向蒋丽丽汇款时并没有要求蒋丽丽出具借条,且从双方互发的短信内容来看,除2012年6月8日的20000元以及12月30日的5000元外,其余的款项应认定系王晓阳自愿赠与给蒋丽丽。现王晓阳认为这些款项系蒋丽丽向其借款,与事实不符,难以采信。2012年6月8日的20000元以及12月30日的5000元,虽然蒋丽丽没有向王晓阳出具借条,但对上述20000元,蒋丽丽2012年11月24日在与王晓阳QQ聊天中明确“你的两万我妈妈是决定年终奖金拿了还你的”;对上述5000元,蒋丽丽2012年12月25日在与王晓阳QQ聊天中明确“我想借5千,下个月20号还3500(元),28号还1500(元)”,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该25000元系蒋丽丽向王晓阳的借款,符合客观事实。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王晓阳、蒋丽丽的上诉请求,均理由不足,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王晓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5元,由上诉人王晓阳负担;上诉人蒋丽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蒋丽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徐 栋审 判 员 黄海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军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