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5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建伟诉被告成都市华诚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成都市华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5325号原告刘建伟。委托代理人任云峰,四川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华诚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学建,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陈利高,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承揽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伟诉被告成都市华诚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伟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建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因原告刘建伟撤诉,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刘建伟负担。审 判 长 宋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玲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