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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9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9443号原告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村。法定代表人张世高,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盛超,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2层。法定代表人孙桐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美高钢模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