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甲、卞某某、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甲,卞某某,李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刘某某,住隆化县。被告李某甲。被告卞某某。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卞某某、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冠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