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马鸿德非法行医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鸿德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8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鸿德。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王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鸿德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1294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一、被告人马鸿德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马鸿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于慈溪市卫生局的涉案药械,予以没收(由慈溪市卫生局负责处理)。原审被告人马鸿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鸿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鸿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鸿德撤回上诉。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甬慈刑初字第12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培红审 判 员 陈 靖代理审判员 王治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礼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