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湖州宝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湖州宝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744号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金根。委托代理人:陈建晶。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湖州宝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孝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宝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所涉债务已通过其他方法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福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