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邢立田诉被告高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田,高洪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98号原告:邢立田,男,汉族,1923年7月3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沈发云,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人民政府人员。被告:高洪明,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立田诉被告高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立田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被告高洪明所有皖S3A***号五征牌货车,并提王凯所有的皖SW6***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高洪明所有皖S3A***号五征牌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二、对担保人王凯所有的皖SW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物不允许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损毁或拆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芳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