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玉娥与郑建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娥,郑建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玉娥。被告郑建涛,阜平县林业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娥与被告郑建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娥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吕 敏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瑞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