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杨绪生申请执行赵宝平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生,赵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杨绪生,男,生于1960年2月21日,汉族,系金台区,住该组。被执行人赵宝平,男,生于1963年1月20日,汉族,住本市东风路。本院在执行杨绪生申请执行赵宝平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已经逾期未归还的借款5000元。执行中经督促赵宝平履行了义务,杨绪生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赵宝平于2013年5月31日前清付杨绪生借款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