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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塞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翠莲诉姚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莲,姚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刘翠莲,女,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大沟渠095号。身份证号:612624195904160069。被告姚侯平,男,汉族,约50岁,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坪桥镇满家岸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莲诉被告姚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翠莲承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