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翠莲诉姚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莲,姚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刘翠莲,女,汉族,1959年4月1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居委大沟渠095号。身份证号:612624195904160069。被告姚侯平,男,汉族,约50岁,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坪桥镇满家岸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莲诉被告姚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翠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翠莲承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