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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可青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可青,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卫行初字第128号原告安可青,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无业,现住卫东区。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开源路湛河桥南。法定代表人:耿勇军,局长。原告安可青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窦    平    安审判员 董亚楠人民陪审员王国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向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