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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振生,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肖振胜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