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566号原告韩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振生,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肖振胜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