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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白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卫英只、代丽丹与曲秀娟、马超、河南省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英只,代丽丹,曲秀娟,马超,河南省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白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卫英只,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代丽丹,女,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被告曲秀娟,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超,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淑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英只、代丽丹诉被告曲秀娟、马超、河南省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英只、代丽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强,被告曲秀娟、马超、兴业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丕新,被告人保安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英只、代丽丹诉称,2012年10月26日11时30分左右,栗军驾驶被告曲秀娟、马超、兴业运输公司所有的豫EM86**重型自卸货车沿S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94KM+900M处路段时,由于下雨路滑致车失控驶入路南,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行驶的李金重、李海英、李换芹、李俊霞、代志勇、李海芹、李小方乘坐的瓦店乡王贵庄村代福生驾驶的豫EFG5**小型汽车相撞,造成李金重、代福生死亡,其它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豫EFG5**小型汽车经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车车损为19144元。2012年10月31日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安公交[2012]第64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栗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豫EM86**重型货车在人保安阳公司投有保险。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车辆损失费、拖车停车费、交通费、停尸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236296.50元2、被告人保安阳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切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曲秀娟、马超、兴业运输公司辩称,我们对该交通肇事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及代福生的死亡表示同情和慰问,同时被告马超已力所能及赔偿了原告损失46000元。对原告要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过高、不合理部分不予赔偿。另外被告车辆在人保安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达60多万元,基本可以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以准驾不符为由,以免责条款为据,拒绝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属违约,法律不应支持。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供“准驾不符免责”的格式条款合同,投保人也没有看到商业保险合同“准驾不符免责”的条款,保单上也不没有“准驾不符免责”的内容约定。保险公司亦未提交就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人保安阳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豫EM86**重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我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保留对司机栗军的追偿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商业三者险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六条明确规定准驾车型不符属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且对相关的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告知,因此商业三者险不应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丧葬费包括停尸费,不应另行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因侵权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停车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误工费、交通费过高部分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11时30分左右,栗军驾驶登记车主为兴业运输公司的豫EM86**重型自卸货车沿S3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94KM+900M处路段刹车时,由于下雨路滑致车失控驶入路南,与相对方向代福生驾驶的豫EFG5**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代福生、李金重死亡,李海英、李换芹、李海芹、李小方、代志勇、李俊霞等六人受伤(已另案起诉),两车受损。经安阳县公安机关调查,栗军因违反交通法规准驾不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支出拖车费、停车费3144元。豫EFG5**小型汽车经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为19144元,支出评估费用800元。另查明,豫EM86**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兴业运输公司,实际车辆为曲秀娟、马超合伙购买,马超负责车辆的日常经营管理。曲秀娟与兴业运输公司签订有车辆挂靠合同,每年缴纳挂靠费2400元。另查明,豫EM86**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安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10月23日和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代福生,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父母已去世,与妻子卫英只育有一女儿代丽丹。被告曲秀娟、马超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原告4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者险保单、行车证、评估费发票、汽车挂靠合同、村委会证明、鉴定意见书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过高及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停尸费已包括在丧葬费中,不应重复计算赔偿。误工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代福生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本院予以支持。事故车辆在人保安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人保安阳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造成两死六伤,应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关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被告曲秀娟、马超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兴业运输公司作为登记车主,与被告曲秀娟签订有汽车挂靠合同并收取挂靠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安阳公司认为属免赔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商业三者险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准驾车型不符”属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且兴业运输公司签章的投保单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告知。故原告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卫英只、代丽丹财产损失2000元。(详见赔偿清单)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行政区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原告卫英只、代丽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37375.55元。(详见赔偿清单)三、被告曲秀娟、马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卫英只、代丽丹财产损失20258元、代福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160356.55元,合计180614.55元。执行时扣减被告曲秀娟、马超已给付的46000元。被告河南省安阳市兴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卫英只、代丽丹承担349元,被告曲秀娟、马超承担4701元。评估费800元,由被告曲秀娟、马超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人民陪审员  陈现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卫法广赔偿清单赔偿项目赔偿依据赔偿数额一、死亡赔偿金6604.03元/年×20年132080.60元二、丧葬费30303元/年÷215151.50元三、交通费据1000元票据酌定500元四、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97732.10元财产损失赔偿清单一、车辆损失费评估意见书19144元二、拖车、停车费据票据3114元共计:22258元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000元,超出责任限额的金额为19144+3114-2000=20258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明细六受伤者赔偿金额减去医疗费金额后,与李金重、代福生死亡赔偿金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110000元内按比例赔偿,总金额为:4388+54002.86+42977.88+92602.58+48007.88+47007.88+95226.20+197732.10=581945.38元。代福生197732.10÷581945.38×110000=37375.55元李金重95226.2÷581945.38×110000=17999.78元÷3=5999.92元李海英、李换芹、李海芹平均每人获赔李金重死亡赔偿金5999.92元。李海英(10154.49-5766.49)÷581945.38×110000=829.42元李换芹(118065.14-64062.28)÷581945.38×110000=10207.68元李海芹(61798.82-18820.94)÷581945.38×110000=8123.73元李小方(101783.37-9180.79)÷581945.38×110000=17503.85元代志勇(68259.31-20251.43)÷581945.38×110000=9074.51元李俊霞(68722.18-21714.3)÷581945.38×110000=8885.48元备注:李金重死亡赔偿总金额95226.20元代福生死亡赔偿总金额197732.10元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部分代福生197732.10-37375.55=160356.55元李金重95226.2-17999.78=77226.42元÷3=25742.14元李海英、李换芹、李海芹平均每人获赔李金重死亡赔偿金25742.14元。李海英4388-829.42=3558.58元李换芹54002.86-10207.68=43795.18元李海芹42977.88-8123.73=34854.15元李小方92602.58-17503.85=75098.73元代志勇48007.88-9074.51=38933.37元李俊霞47007.88-8885.48=38122.40元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