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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姜维胜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维胜,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北阁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姜维胜。被执行人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北阁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北阁村。法定代表人苏世亮,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维胜与被执行人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北阁村民委员会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0)即法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本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