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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其国与吕新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国,吕新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其国,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被告吕新宪,男,约52岁,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国与被告吕新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其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静代理审判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邵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