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曹云英诉王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曹云英,女,49岁,汉族,住双辽市。执行人 王鑫磊,男,33岁,汉族,四平市铁路工务段郑家屯领工区工人,现住双辽市。曹云英诉王鑫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了双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鑫磊给付申请执行人曹云英欠款34,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