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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李某,茌平县自来水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冷琴,聊城高新金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现羁押于聊城监狱服刑。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6月份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2007年11月15日,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与被告的感情已淡薄,婚姻不能再继续维持。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我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入狱至今。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6月份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6月18日,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自200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止),现羁押于聊城监狱。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经过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现已服刑近半。为有利于被告的改造,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华审 判 员  郭 磊人民陪审员  郜玉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