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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新民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26号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旭。委托代理人张臻欣,上海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民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新民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静安区内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静安区,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因此本案应当由��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本院审查,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13)普民三(知)初字第223号。2013年7月18日,该院以本案类型较为新颖,案情较为复杂为由,报请本院审理本案。2013年7月19日,本院批复决定本案由本院予以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新民网有限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新民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杨长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