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金某与刘某、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刘某,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638-1号原告金某。被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刘某、陈某的房产和车辆,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某位于西乡塘区科园大道52-1号嘉华绿洲X号楼X座X号房产;二、查封刘某所有的桂A×××××小汽车一辆;三、查封原告金某用于保全担保的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05栋瀚礼阁X座X号房产及西乡塘区鲁班路93号翰林华府地下室X号车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柳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