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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邗民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萍与何卫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扬邗民初字第0403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年底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10月10日生一女何紫薇。由于婚前草率和奉子成婚,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以至于婚后不久,被告就主动商量与原告的离婚事宜,但因子女的抚养和费用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而作罢。婚后十几年的生活也经常为生活琐事争执不休,吵闹不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从2008年年底至今双方分居,再也没有生活在一起,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而且女儿一直和原告生活,被告从未出过一分钱,完全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对家庭的责任更是无从谈起。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且分居多年,理应早日结束这段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何紫薇随原告生活。被告何某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0日生一女何紫薇,现在常州读大学。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与被告争吵、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及分居多年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告现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现下落不明,未履行夫妻义务及负担家庭责任,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女何紫薇已读大学,且年满十八周岁,依法无需处理其抚养问题。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对原、被告的财产状况无法查明,如有共同财产,可待被告出现后再予分割。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审 判 长 韩 玮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叶 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西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