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桑娜央金与陈箭飞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494号申请执行人桑娜央金。被执行人陈箭飞。桑娜央金申请执行陈箭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50000元,执行费21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桑娜央金申请执行陈箭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