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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庆仕与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仕,武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020号原告:张庆仕,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胡景中,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07700174。被告:武勇,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涛,安徽省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71686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仕诉被告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仕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庆仕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