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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蔡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蔡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陈某,女,33岁。委托代理人王金明,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袁某,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