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鹿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鹿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986号上��人(原审原告)鹿某。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谢田,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凤来。上诉人鹿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