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济民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鹿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鹿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终字第986号上��人(原审原告)鹿某。委托代理人解庆士,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委托代理人谢田,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凤来。上诉人鹿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