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苑双龙、苑龙生与周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双龙,苑龙生,周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413号原告:苑双龙��原告:苑龙生。被告:周丽明。原告苑双龙、苑龙生为与被告周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叶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士祥、陈淑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苑双龙、苑龙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丽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苑双龙、苑龙生诉称:被告与原告苑双龙之妻李建萍原属同事关系,苑双龙是苑龙生同胞兄弟。2007年5月13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原告苑双龙100000元,直至2011年,两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仅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0元,双方协商后被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周丽明立即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周丽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与原告苑双龙之妻李建萍原属同事关系,苑双龙是苑龙生同胞兄弟。2007年5月13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原告苑双龙100000元,直至2011年,两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仅归还了借款本金20000元,双方协商后被告出具一份承诺书。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借据、承诺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被告周丽明出具借条向原告苑双龙、苑龙生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周丽明未按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丽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丽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苑双龙、苑龙生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告周丽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苑双龙、苑龙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黄士祥人民陪审员 陈淑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欣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