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梅与袁某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梅,袁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梅,女,汉族,1983年3月9日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潘溪镇杨家店村。被执行人袁某华,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王某梅与袁某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