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鄄民初字第993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马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洪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洪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路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