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王某、臧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臧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岱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臧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臧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厉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臧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8日至3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臧某甲经商量趁下班期间人员流动较大,从金海重工厂区废品回收站利用木料掩盖铁板的手段偷运铁板出厂3次,盗窃铁板共计2100余斤,价值人民币2205元,后销赃给开废品收购站的臧某乙(另案处理)。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臧某甲利用同样手段盗窃铁板1590斤,价值人民币1669.5元,后被告人王某在将铁板运至金海重工南区门岗时被保安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臧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除赃物铁板1590斤已经发还事主外,被告人王某、臧某甲退赔金海重工人民币共计22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臧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某、臧某乙、陈某、金某的证言,岱价认字(2013)第3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称重记录及照片、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王某、臧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臧某甲在实施部分盗窃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臧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臧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石鹏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佩峥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