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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静玲与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静玲;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564号原告:王静玲。委托代理人:王春林。被告:高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玲与被告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支付了相关借款,现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原告王静玲负担。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包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