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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薛盛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薛盛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积博。委托代理人:章青楚。被告:薛盛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盛族、黄振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圣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