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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邓庆与邓庆、刘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邓庆,刘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诉讼代表人邱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晓晖。被告邓庆,农民。被告刘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与被告邓庆、刘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县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