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申某,甘肃省庆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