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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申某,甘肃省庆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尚鹏飞,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