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铁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结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被执行人袁某,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9日作出(2012)北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纠正了本院的一审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袁某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欠款人民币222218元及利息,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949.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廖江兵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韵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