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梁生学诉裴书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生学,裴书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766号申请执行人梁生学,男,汉族。被执行人裴书环,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5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梁生学诉裴书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书环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松波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