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太商初字第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0970号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667元。2、被告支付原告银行利息损失2716.5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3年8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天利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XX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